(2017)闽08刑更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德海盗窃、妨害公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52号罪犯王德海,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习水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泰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海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王德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五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407分,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龙岩监狱提请对罪犯王德海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罪犯王德海确有能力履行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且系累犯,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王德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王德海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且系累犯,对其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韦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