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姚红、陈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红,陈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姚红被执行人:陈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红与被执行人陈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8**民初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黎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