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6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仝宪锋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宪起,仝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6449号申请执行人仝宪起,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仝宪锋,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瑞穗银行北京分行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仝宪起与仝宪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8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仝宪起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仝宪锋给付人民币101.38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仝宪起与被执行人仝宪锋于2017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80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曹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