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德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德生,男,汉族,1983年8月29日,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张德生因诈骗罪处罚金50万元一案中,因张德生经本院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对其所在村委会及其邻居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东刚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李远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