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梁长春与钟长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长春,钟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梁长春,男,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钟长征,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住修武县。本院在执行梁长春申请执行钟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土地房产,银行无存款,无证券持有信息;名下虽有昌河面包车和北斗星汽车,但车辆均已不属于被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1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柴永利代理审判员 李 茂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