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分行与赵亮、郭晶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赵亮,郭晶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7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负责人:李国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系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义,系该行职员。被告:赵亮,男,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郭晶晶,女,1984年7月2日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1元,减半收取89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负担。审判员 侯百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双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