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吉屯农场信用社与赵军、王树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吉屯农场信用社,赵军,王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吉屯农场信用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负责人:张建国,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赵军,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王树武,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吉屯农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军、王树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1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案件款21172.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1.28元。2017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吉屯农场信用社以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吉屯农场信用社撤回执行该案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振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