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13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涂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1316号之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负责人李云泽,行长。被执行人涂丽,女,汉族,1981年8月3日生,住重庆市梁平县,关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涂丽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仲字第54号裁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118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能够处置的上述查封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34.6万元。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了网络拍卖。2017年8月28日,黄育松(身份证号码)以46.7万元的价款竞买取得上述财产,并付清全部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涂丽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碧祥路3号附1号10-4(建筑面积81.8平米)的查封,该标的物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它优先受偿,因拍卖而消灭。二、将被执行人涂丽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碧祥路3号附1号10-4(建筑面积81.8平米)的房产以成交价46.7万元转移登记给买受人黄育松(身份证号码),买受人��育松应立即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 松执行员 徐 红执行员 王高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科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