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383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本院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7年7月1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樟树一个名叫“老妹”的人手里购得冰毒。2017年7月16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与杜某吃完晚饭后在高安市八景镇景皇宾馆107号房开房,到了晚上10时许,席某与谢某想吸毒,便与胡某某联系,胡某某告之其地址,后胡某某与杜某、席某、谢某在景皇宾馆107房间吸食冰毒,谢某吸食完后离开了。2017年7月17日早上8时许,胡某某、杜某、席某被高安市公安局例行检查的民警抓获并传唤至八景派出所调查。经现场检测,涉案人员尿液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杜某、席某、谢某的证言、抽样取证清单及检测报告、检测资质证、开某、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金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