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72民撤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瑞达海运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瑞达海运有限公司,余美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撤2号之一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122号世贸大厦六、七楼。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黎萍,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骥,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防城港瑞达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保险公司办公楼第四层。法定代表人:余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余美坚,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楼红磊,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广西防城港瑞达海运有限公司、余美坚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林代理审判员  邵颖凤代理审判员  罗孝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潘咨伊?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