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王松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王松柏,王军营,董朋飞,周非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09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女,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城垣东路南侧车站广场西配楼,联系方式1583177****。法定代表人陈素英。被执行人王松柏,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王军营,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董朋飞,男,汉族,1981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周非非,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松柏、王军营、董朋飞、周非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984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