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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利沃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利沃商贸有限公司,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27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利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细华。被执行人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执行人钢材货款1413125.74元,违约金1308768.84(2017年3月31日前违约金为1194544.84元,后期违约金以1413125.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为114224元),延迟履行利息6182.42元(以1413125.74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6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9396元,执行费29635元,合计277710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7771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