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福兰与王锦敏、吴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兰,王锦敏,吴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854号原告:王福兰,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吴锦群、吕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锦敏,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英,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王应跃,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中山路293号。负责人:毛新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丽娜、韦凯,浙江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兰与被告王锦敏、吴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福兰、负担。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