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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7104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与张海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张海鹏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7104民初18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中段100-2号。负责人梁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红权,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新,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鹏,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通辽分公司)与被告张海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人保财险通辽分公司请求被告张海鹏赔偿原告已给付徐建林家属的保险赔偿款1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张海鹏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按照该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告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使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长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