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成龙与涂平、杨成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龙,涂平,杨成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杨成龙,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涂平,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杨成运,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成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涂平、杨成运一案,执行标的278900元(利息另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涂平、杨成运的银行账户存款6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