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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德林与被申请人刘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林,刘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940号申请人:李德林,男,1952年6月19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被申请人:刘乾,女,1977年9月12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担保人:李家旭,男,1984年4月11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申请人李德林与被申请人刘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德林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乾名下大连市沙河口区xx路x号公建,担保人李家旭提供本人名下大连市中山区xx街x号x跃x层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乾名下大连市沙河口区xx路x号公建。二、查封担保人李家旭名下大连市中山区xx街x号x跃x层x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德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