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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晋英与曹艳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英,曹艳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590号原告:张晋英,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南和县。被告:曹艳磊,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邢台县会宁镇,现住。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37号A座10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晋英诉被告曹艳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晋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艳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晋英撤回对被告曹艳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晋英承担。审 判 员 陈建国法官助理 胡瑞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