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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维全与李宾、李如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维全,李宾,李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791号申请执行人:郭维全,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李宾,男,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李如军,男,1962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郭维全与李宾、李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资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艾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施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