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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捷、刘胜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捷,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执楼段35号明宇金融广场21楼1、2、3号。法定代表人郭玲。被执行人刘捷,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胜,男,汉族。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4)川国公证字第99246号《公证书》、(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250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捷、刘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捷、刘胜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百寿路9号5栋2单元3层5号(权x)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捷��刘胜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百寿路9号5栋2单元3层5号(权x)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元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