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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2执1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邵献计与何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献计,何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82执1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邵献计,男,汉族,连州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何海燕,女,汉族,住连州市连州镇。原告邵献计诉被告何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6)粤188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第二、三项确定:二、限被告何海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承租的位于连州市连州外镇连州大道西105号第一层西南向角的小商铺、第三层楼房和第四层楼房退回给原告;三、被告何海燕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租金26271元、滞纳金26271元、交通费280元以及截止2016年8月14日的水费588元和截止2016年10月4日的电费1928.8元给原告邵献计。逾期后,申请人邵献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一七年三月六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海燕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暂未退出承租的房屋;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海燕的银行存款207.39元,扣押被执行人何海燕原存放在申请执行人邵献计位于连州市连州镇连州大道西105号房屋内的空调机一批、床架和木沙发若干,并移送评估拍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海燕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暂未退出承租的房屋;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海燕的银行存款207.39元,扣押被执行人何海燕原存放在申请执行人邵献计位于连州市连州镇连州大道西105号房屋内的空调机一批、床架和木沙发若干,并移送评估拍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82执1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唐贯忠审判员  曹俊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骆锦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