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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无为县江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无为县江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李业芳,李业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227号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50181495P。法定代表人:滕兆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无为县江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泥汊镇新兴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225MA2MUB2QXP。法定代表人:李业芳。被申请人:李业芳,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李业贵,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为县江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李业芳、李业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为县江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李业芳、李业贵所有的价值4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无为县江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李业芳、李业贵所有的价值42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