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某某申请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7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出生,住所地常宁市申请人周某某申请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案由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常民一初字第8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某某于2017-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