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7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燕奇与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奇,白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7102号原告:燕奇,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白冰,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奇诉被告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燕奇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红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