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淄博友瑜贸易有限公司与夏津盛盟织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友瑜贸易有限公司,夏津盛盟织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903号原告:淄博友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东门路141号417室。法定代表人:栾维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亭,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津盛盟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城西308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有昌,董事长。原告淄博友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津盛盟织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友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计2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