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483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483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连云区中山西路111号。被执行人: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桥开发区民营科技园3号。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文风审 判 员 吴 秦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凤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