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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威与袁翠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袁翠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707号原告杨威,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袁翠枝,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杨威与被告袁翠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杨威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威负担。审 判 员  李红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袁艺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