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9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白红梅与秦少鹏、李心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红梅,秦少鹏,李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9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红梅,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4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秦少鹏,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7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李心明,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7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84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白红梅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榆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储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心明(身份证号:)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储蓄。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