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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46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姚军、申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军,申付伟,太和县肖口镇王小楼新型建筑材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659-1号申请人:姚军,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申付伟,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现住太和县。被申请人:太和县肖口镇王小楼新型建筑材料厂。负责人:申猫。申请人姚军与被申请人申付伟、太和县肖口镇王小楼新型建筑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姚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申付伟、太和县肖口镇王小楼新型建筑材料厂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申付伟、太和县肖口镇王小楼新型建筑材料厂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姚军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申付伟、太和县肖口镇王小楼新型建筑材料厂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申付伟、太和县肖口镇王小楼新型建筑材料厂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亚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