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仓执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福州吉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俊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吉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俊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仓执字第1466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吉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625号三号楼。法定代表人:江荣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俊鑫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福州吉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俊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3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俊鑫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俊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储蓄业务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陈俊鑫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陈俊鑫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俊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仓民初字第3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李学鹏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卢世勋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9月20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程志、李毅、李学鹏书记员:卢世勋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吉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俊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3308号民事调解书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经向银行查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3308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位意见如何?李毅:我同意承办人意见。李学鹏:同意二位同志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案件结案审批表执行案号(2015)仓执字第1466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根据(2014)仓民初字第3308号立案时间2015-05-12申请执行人福州吉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俊鑫执行标的50761元实际执行标的0元结案方式终本结案时间2017-9-20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俊鑫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意见本案拟报结2017.9.20局长意见院领导意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