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与被告李文龙、马立荣、鲍志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李文龙,马立荣,鲍志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150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4551304377D,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158-2号。负责人李晓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旌,该银行客户经理。被告李文龙,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头站乡民主村。被告马立荣,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头站乡民主村。被告鲍志怀,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与被告李文龙、马立荣、鲍志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421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常铁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