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丽萍与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萍,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3执99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萍,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聂楚璇,女,1993年3月19日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王贵新。刘丽萍与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朝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朝劳人裁字(2016)3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丽萍人民币10,0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已没有经营场所。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03执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殿志执行员 徐 升执行员 刘 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