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汉兴、王满荣与被执行人蒋玉元、李丹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杨汉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满荣,女,,汉族。被执行人蒋玉元,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丹,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汉兴、王满荣与被执行人蒋玉元、李丹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终4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玉元、李丹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终46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