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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刑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付冬冬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刑终176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冬冬,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于赤峰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刘磊,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冬冬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七月六日作出(2017)内040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付冬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二、对被告人付冬冬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付冬冬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冬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付冬冬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冬冬撤回上诉。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国清审判员  杜秀云审判员  阿 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