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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世杰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世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985号罪犯王世杰,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11月12日作出(2004)常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世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614元,并与同案被告人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56921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2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07年10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0年7月20日经本院(2010)常刑执字第2091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常刑执字第28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5年5月5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2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2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王世杰自2015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2015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同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长和优秀学员,并在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2014年四季度至2015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4次获奖励分;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积极参与晚值班16次获奖励分;2017年1月至4月先后4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201分。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共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王世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世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杰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