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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30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淄博正普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正普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062号之二原告:淄博正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敬仲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林亭,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国栋,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淄博临淄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临淄区。被告: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新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正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处理,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正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淄博正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