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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太原市点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山西美好之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点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西美好之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530号原告太原市点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国,男,任经理。地址:太原市民营区五龙口街165号汽车客运东站售票厅3层。委托代理人陈明录,男,昔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被告山西美好之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景荣,男,任经理。地址:昔阳县大寨镇武家坪村口。委托代理人赵林海,男,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点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美好之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点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点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原市点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