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任芳与温兰、邵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芳,温兰,邵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635号原告:任芳,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大专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英,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雪,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温兰,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言志,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峰,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85230275E(1-1)。(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宿州公司)。负责人:王奇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芳与被告温兰、邵峰、平安财险宿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成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芳撤回对被告温兰、邵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芳承担。审判员 朱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