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尚洪有、申霞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尚洪有,申霞,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745号申请执行人: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中心巷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58546571—8。法定代表人:胡庆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尚洪有,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霞,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长岭经济开发区东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9146754—1。法定代表人:尚洪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尚洪有、申霞、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洪有、申霞、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尚洪有、申霞、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