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藏雪龙,刘伟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雪龙,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5刑初254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藏雪龙,男,1994年5月17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南航新疆维修基地员工,现住本市水磨沟区红山路**号*号楼*单元***号。2017年5月11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刘伟,男,1987年3月1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户籍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梁西路解放南一巷*号*栋*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本市米东区府前路博瑞新村**号楼*单元***室。2016年8月16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水检公诉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藏雪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刘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涛、骆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藏雪龙、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藏雪龙在淘宝网以1198元的价格购买到改装射钉枪零部件、枪弹,而后卖家通过视频及电话教其组装,藏雪龙组装好改装射钉枪并进行试射,但因射击效果不好,故在持有该枪一段时间后,在“58同城”网站打广告出卖该枪。被告人刘伟浏览到售枪信息后,联系被告人藏雪龙,后被告人藏雪龙以1600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改装射钉枪、枪弹及其他零部件卖予被告人刘伟。被告人刘伟拿到该枪以后,进行试射,而后藏于家中。2017年1月11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刘伟后,其主动上交了自己持有的改装射钉枪、弹药及其他零部件。经鉴定,涉案的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藏雪龙、刘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淘宝订单记录、聊天记录、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藏雪龙、刘伟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藏雪龙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刘伟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藏雪龙、刘伟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藏雪龙、刘伟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藏雪龙、刘伟购买枪支的动机、途径,被告人藏雪龙系初犯,被告人刘伟配偶已怀孕。为了保障社会和谐,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藏雪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涉案枪支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鸿宾人民陪审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郭新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煜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