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8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牛春成、丁文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春成,丁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牛春成,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丁文杰,男,汉族,住东明县。牛春成诉丁文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6.5万元,但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委托菏泽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位于东明县五四路东段南侧一号楼一层东房(私)字071023号房产一套。2017年3月21日,买受人马肇飞(身份证号:、杨卫(身份证号)以1215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金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逯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