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恢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赖子华、李又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子华,李又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128-1号申请执行人赖子华,男,生于1968年2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又安,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1日,住四川省罗江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赖子华申请执行(2013)罗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玉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