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4民初1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周某1、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周某1,周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2039号申请人:喻某某,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勇,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某1,女,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周某2,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上列当事人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某1、周某2及案外人周某3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其中60万元的产权份额。申请人喻某某对此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某1、周某2及案外人周某3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其中60万元的产权份额。本案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申请人喻某某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苏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