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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杭州隽度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力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隽度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力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916号原告:杭州隽度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原筑壹号中心75幢107室。法定代表人:丁海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铭,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力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村。法定代表人:包艳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莲,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隽度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力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隽度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隽度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隽度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6元,由原告杭州隽度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