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占奎、史卜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占奎,史卜勇,翟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占奎,男,汉族,职工,住冠县。被执行人史卜勇,男,汉族,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翟晔,女,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系史卜勇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终24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已以房抵债并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史卜勇(石爱勇)所有的位于聊城东昌府金柱大学城40号楼1单元13层东户(1131)楼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海 勋审判员 ��洪臻审判员 邢 广 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