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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赣榆区赣马镇五里墅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1123号本院在执行张林与赣榆区赣马镇五里墅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的(2016)苏4561号0707民初1113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五里墅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林支付借款本金597819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赣榆区赣马镇五里墅村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