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金程、于铭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程,于铭宝,董贤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420号申请人:孙金程,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被申请人:于铭宝,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董贤彬,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孙金程与被申请人于铭宝、董贤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金程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董贤彬所有的房产一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价值6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金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董贤彬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中兴置业综合楼2单元502室。(产权证号:30××13)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需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