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3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米业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2335号原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甘锐,职务:董事长。被告:北大荒米业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孙立新,职务:董事长。原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大荒米业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鲜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