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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执保3号申请人龙山县群英副食批发部与被申请人龙山县生森商贸有限公司、来凤生森商贸有限公司、龙山县湖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山县群英副食批发部,龙山县生森商贸有限公司,来凤生森商贸有限公司,龙山县湖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30执保3号申请人龙山县群英副食批发部。经营者向瑛。被申请人龙山县生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时运。被申请人来凤生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时运。被申请人龙山县湖湘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清云。申请人龙山县群英副食批发部与被申请人龙山县生森商贸有限公司、来凤生森商贸有限公司、龙山县湖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7)湘3130民初2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内容:查封被申请人龙山县生森商贸有限公司及来凤生森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湖湘商贸e+购物广场”超市经营权。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给龙山县生森商贸有限公司、来凤生森商贸有限公司、龙山县湖湘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龙山县生森商贸有限公司、来凤生森商贸有限公司、龙山县湖湘商贸有限公司已按(2017)湘3130民初2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查封被申请人龙山县生森商贸有限公司及来凤生森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湖湘商贸e+购物广场”超市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3130执保3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吴明辉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余 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