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柳泉、张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泉,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柳泉,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06民初46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勇向申请执行人柳泉支付866000元及利息3810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531.8元(以8722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6月24日暂算至2017年9月1日止),案件受理费6200元,执行费11060元,合计1274831.8元。但被执行人张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勇银行存款1274831.8元。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佳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