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3执7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舒城县城关镇创意钢管租赁部、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城关镇创意钢管租赁部,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岩,胡正厚,唐述来,毛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797-5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城关镇创意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七星村华庄组。经营者:许克圣,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四里河路东侧,机构代码:66624593-6。法定代表人:刘岩。被执行人:刘岩,男,1955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胡正厚,男,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唐述来,男,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毛建芳,男,195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3执7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0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岩、胡正厚、唐述来、毛建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岩、胡正厚、唐述来、毛建芳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岩、胡正厚、唐述来、毛建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岩、胡正厚、唐述来、毛建芳存款人民币2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献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 鹏